1、香港知识产权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署于1990年7月2日成立,接替注册总署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知识产权署署长取代注册总署署长担任商标注册处处长及专利注册处处长的职务。同时,知识产权署亦从律政署接收处理有关版权事宜的职能。于1998年,知识产权署更担任政府的知识产权民事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分别负责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的事宜。商标注册处于1874年成立,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美商标法大致的轮廓。
2、澳门经济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政府部门,负责协助制订和执行经济活动范畴、知识产权范畴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属其范畴的经济政策。为澳门特区的商标主管机构。新的澳门知识产权法在1999年12月13日通过。
3、在台湾,知识产权由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管辖,该局于1997年更名后正式成立。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简称智慧局或智财局),前身为成立于1927年的“全国注册局”。负责台湾的商标、著作、专利等智慧财产权和营业秘密事项,也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营业秘密法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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