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已变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档案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
      4、商标代理委托书;
      5、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办理时限
      1、材料齐备并付款后24小时内递交申请;
      2、2-4个月下发商标变更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下发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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