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是指通过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申请注册保护的注册方式。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也称欧共体)”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7个。
27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近)
2、商标标样电子版;
3、委托书;
4、商品或服务范围;
5、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办理时限
1、全部申请资料齐备及支付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请文件;
2、一般情况下12个月下发商标注册证。
四、注意事项
1、某些标记符合商标注册标准,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进行欧盟商标注册,即此标记: (1)、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2)、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3)、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4)、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5)、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6)、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7)、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2、构成对以下在先权冲突,申请人的商标会遭到驳回: (1)、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2)、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3)、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4)、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5)、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2、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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