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加强商标注册制度科学化的提案》答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一直将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作为商标工作的重点之一,着力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进行规制。
附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24号(商贸旅游类第064号)提案答复的函
陶凯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加强商标注册制度科学化的提案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诚如您所言,这些行为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行政机关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审判人员不堪重负,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对商标注册的需求难以及时满足。
我局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不仅在审查实践中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同时也着力推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关于在立法层面科学设计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遏制非正常申请
为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上述修改不仅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制度,同时也使得恶意申请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将有力震慑商标恶意申请等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和细化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章制定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待审查后发布实施。该规定主要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罚款幅度等内容。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适时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合理确定商标收费标准,更好地发挥商标收费政策效应,进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商标行政机关在注册程序各环节遏制非正常申请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一直将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作为商标工作的重点之一,着力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进行规制。
一是在注册程序各环节遏制非正常申请,将打击关口前移。
首先,针对大量申请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一律予以驳回。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大量囤积地名、风景区名称、山川名称、公共文化艺术资源、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以及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的行为。
其次,针对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条,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在异议阶段不予注册。
最后,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从严把握“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对于没有实际使用、仅有象征性使用的,坚决予以撤销。
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多次开展打击恶意注册专项调研,在官网上公布商标恶意抢注典型案件,多个渠道、多种场合向社会公开宣讲打击非正常申请相关政策,对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加强法院协调。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就制止商标恶意抢注和大量囤积的法律适用标准取得一致,确保集中打击工作稳妥推进。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具体建议,认真研究对商标恶意注册采用简化审查程序,以及设计便利在先权利人维权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可行性;组织开发相应程序,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信息建立审核机制;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为,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进行商标注册。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62086045)
Copyright ©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100623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2052号XML地图|HT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