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是曾经陪伴一代人成长的经典动画形象。因未经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2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央视公司的诉请,大头儿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央视动画公司起诉称,央视动画公司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大头儿子”形象生产玩偶等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央视公司认为,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
大头儿子公司辩称,其在1994年就已合法受让大头儿子等作品的著作权,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抗辩并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28万元。
大头儿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大头儿子公司表示,其能够提供大头儿子作者刘泽岱于1994年创作的原型图,及合法受让著作权的协议。
但央视动画公司指出,大头儿子公司提供的铅笔简笔画原型图正是央视1995版动画片的主要人物造型,但其并未提供手稿的原始载体。动画片人物是在该简笔画的基础上,由央视动画公司委托其他创作团队演绎创作出来的,因此央视动画公司拥有该人物的著作权。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近年来,动漫、文学、影视、游戏等各行业之间资源相互流通,参与创作的人员众多,让版权问题更加复杂。只有提高版权意识,才能降低日后被侵权的风险,才能为维权行动提供切实依据。创作者应该懂得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加强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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