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是动画片《葫芦兄弟》及衍生作品的主角,每一个的都本领超群,为救亲人前赴后继,与妖精们战斗,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成为80后和90后的经典。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对很多人来说代表着童年的美好记忆,但该卡通形象近几年引发了数起侵权官司。
近日,一起涉及葫芦娃形象的侵权官司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未经许可使用该形象作为餐厅主题,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被告方否认侵权,称他们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发型、脸部表情和手势等方面都与原告有着显著区别。
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系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的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公司发现,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的主题,店内突出陈设装饰“葫芦娃”的卡通形象。该公司认为,被告非法攫取了“葫芦娃”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为此,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据原告称,在该案起诉后,被告方又开了一家分店。
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葫芦娃形象是独创设计的,与原告的不同。原告葫芦娃形象与被告使用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服饰、手势以及发型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并逐一列举了不同之处。比如,被告的葫芦娃脸型为圆形、发型是中分,而原告的是平头;脸部表情也有所不同,被告的是喜悦的感觉;被告的葫芦娃有竖着大拇指的手势,而原告的没有该手势。被告的是水彩颜料在纸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除此之外,葫芦罐和葫芦叶则属于惯常设计。
该公司表示,其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而是在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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