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功能,即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特定的商标区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电商平台之争只是南北稻香村漫长的商标之争的“冰山一角”。
自2006年至今,北稻和苏稻双方诉讼不断。2006年,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稻提出异议。2013年双方上演“稻香村”商标争夺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4年,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被法院终裁“不予注册”。
尽管官司不断,双方争夺战时至今日也未曾停歇,一南一北两家“稻香村”为谁是真的老字号争得面红耳赤。稻香村1773年起源于苏州,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北京稻香村1895年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开业,为老北京人所熟知。在2004年之前,苏州稻香村主要分布在苏州等南方市场,北京稻香村则是扎根北京等北方市场,双方由于地域分割,并没有太多交集。
苏稻北上扩张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而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由于苏州稻香村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而随着北京稻香村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线上的渠道经营,双方的官司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苏州稻香村在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上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如不责令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所谓混淆,则是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即一般消费者将甲的产品或服务误认为是乙的商品或服务,而非对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的混淆。
妥善解决稻香村商标之争,需要格局和心胸,立足品牌的长远发展。经济学上有个著名的理论:零和游戏。意思是说,参与博弈各方,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双方不存在合作可能,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才能“损人利己”。苏稻和北稻商标之争,显然不是、也应极力避免这样的竞争。从市场角度分析,双方在业内都拥有较好的品牌口碑,稳固的消费市场。既然新的竞争态势出现,双方何必对薄公堂,坐下来沟通谈判,明确双方的“差别化”使用商标,同样可以获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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