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网络,真是越来越叫人不可思议。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便引发全民观剧热潮。但此剧播出不到30集时,全部55集的“送审样片”却被提前泄露上网,疑似遭遇盗版侵权。近日,正在各大地方卫视里如火如荼地热映电视剧《欢乐颂2》,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刚刚播放到第44集,结果在网上,就已经曝出该剧的大结尾。
这一行为或给权利人带去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很大。在观众追热播剧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如影随形。有专家认为,电视剧的权利人是制片方,“送审样片”播出侵权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制片方同意。未经制片方同意擅自公开播放电视剧集,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制片方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所有人应当控制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这是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又必须保护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然而,就版权制度的完整性来说,当版权人的权利遭到侵犯,相关的技术措施被破解、权利管理信息被除去或改变时,还必须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人以期权利人可以诉诸一洲法律救济途径,实施自己的权得、保护自已的技术措施和对于技术管理情息。如果缺乏适当的法律救济,地于权利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将在很大的程度上落空。
文化产业不仅仅是复制,更需要创新。文化产业的灵魂是创意创新,只有在创意创新驱动下,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才能不断延伸和拓展,而这恰恰需要法律保护,否则产业就会失去动力,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创新力,文化发展就会失去原创力,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活力。原创得不到版权保护,创新就会失去动力,专注文化创意和创新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民族文化的原创力就会越来越弱。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要靠文化艺术内容的创意和创新来驱动,如果没有内容的支撑和不断创新,再好的传播平台和渠道,以及便捷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都不可能带来巨量增长的使用和消费。创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是文化艺术的原创力。文化艺术的创意创新之本,是对人才和权益的保护。版权保护关乎民族文化生长的根基和文化身份认同。只有从保护文化艺术人才的著作权做起,不断健全完善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不断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文化的原创力才能得到保护,文化强国建设才会有切实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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