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被日益关注,包括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合作项目实施时如何保护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用他国的知识成果,产权纠纷出现时如何快捷的予以解决等。但现实的法制基础是,从整个区域来看,“一带一路”跨越亚、欧、非三大洲的众多国家,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程度参差不齐,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显著,特别适用于“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尚未形成。
由于“一带一路”相对薄弱的知识产权法制基础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当前应当发挥多元主体作用,从多方面着手制度建设:第一,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就与经贸合作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达成共识,为后续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奠定基础。第二,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尤其是与经贸类、法律类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帮助我国搭建起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开展知识产权交流的桥梁,既要向国外介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成就和法制现状,也要帮助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知识产权合作。第三,调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大华人华侨的热情,发挥其熟悉当地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优势,尽快在各国建立起搜集知识产权信息、预警知识产权风险的服务机构。第四,发挥国家智库的强大优势,在研究各国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形成适用于企业对外经贸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7月刚刚发布了《“一带一路”暨拉美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报告》,应在此基础上深化为企业防控知识产权风险、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具体指导意见。
长远来看,我国仍应积极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保护条约的签订,构建区域内较为完善的国际保护规则。近日,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据了解,这是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签署的首个有关“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文件,标志着双方将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全面深入合作,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离不开法律运行各环节的全面协同。只有建立起各国知识产权法制系统的协同机制,才能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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