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开了一家商铺卖鞋。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梅某某买来未贴商标的鞋子和耐克、李宁、安踏、乔丹、特步、361等品牌的商标以及鞋部件,加工成成品后,在商铺里对外销售。2012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铺查获了假冒上述商标的全部成品鞋。经李宁、安踏、乔丹、特步、361等品牌商标授权公司分别认定,查获的成品鞋均为假冒产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鞋涉案价值173710元人民币,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假冒鞋子的价格为40680元人民币。
该案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检察官点评】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冉凌初评析,被告人梅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梅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0680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能够查清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梅某某在自家开的鞋店里,将李宁、安踏等名牌商标贴在鞋上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为此受到了刑事处罚。梅某某认为市场上有很多假冒名牌的鞋子、衣服等,而且其获利也不多,应该不构成犯罪,但就是这种错误的认识把他送进了牢房。检察官提醒,擅自在商品上贴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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